释义 |
法律分析: 1、网络故障、遗失或更换居民医保卡(补卡期间)造成居民无法刷卡实时结算的医疗费用; 2、未成年人及在校大学生发生意外伤害门诊产生的医疗费用; 3、参保居民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产生的产前检查及分娩费用; 4、申办了异地(主城9区外)就医的居民在异地就医产生的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三十一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可以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医疗机构应当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