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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陕西高院指令汉中中院受理国家赔偿申请
释义
    洋县工艺品厂原副厂长强闯德涉嫌奸杀女工案发回14年没重审经华商报报道后引起关注。省高院赔偿委员会近日决定:撤销汉中中院不受理案件决定,指令汉中中院作出决定。
    案件回顾
    强奸杀人案嫌疑人
    被解除取保候审仍是嫌疑人
    21年前,32岁的强闯德,是洋县工艺品厂的经营副厂长。当年厂里发生一起女工奸杀案,他成了重点嫌疑人。1995年10月5日被洋县公安局以涉嫌杀人、强奸刑事拘留,同年11月10日被依法逮捕;2001年2月19日强闯德被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经历了被刑拘、5次被法院退回侦查、被汉中市中院判处无期徒刑后,上诉后省高院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裁定发回重审。
    2002年3月12日,洋县公安局对强闯德做出取保候审决定,2003年4月14日,洋县公安局对强闯德解除取保候审。被关押了7年后,强闯德被放了出来。省高院裁定下发15年后,强闯德仍背负着嫌疑人的身份。
    申请赔偿获省高院支持
    强闯德的代理律师——陕西敏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常敏安说,依据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公布并于1月1日施行的司法解释,强闯德提出的赔偿理由符合解除、撤销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措施后,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这一情形。
    因此,今年1月11日他们向汉中中院提起了250.16万元国家赔偿。1月20日,汉中中院答复:对赔偿请求人的国家赔偿申请不予受理。
    随后,他又向省高院递交了国家赔偿申请书,这次得到了受理。省高院于2016年2月22日决定予以受理。
    汉中中院将按程序办理
    4月25日上午,强闯德说,4月6日他收到了陕西省高院(下称省高院)赔偿委员会决定书。省高院赔偿委员会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1月1日施行的《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相关规定,洋县公安局因取保候审期满,解除了对强闯德的取保候审,已经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做出不起诉决定或撤销案件,符合该解释的相关规定,应当认定为终止追究刑事责任。强闯德申请国家赔偿,应当予以受理。故指令汉中中院作出决定。
    汉中中院赔偿办工作人员也表示,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上周已经收到省高院的决定书,下一步将按照程序办理。
    一、刑事案件审理公诉流程及时间有哪些?
    1、侦查。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刑事拘留。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的案件情况。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2、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3、审判。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除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开庭审理时,辩护律师为被告人辩护。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刑事诉讼法第163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法庭审理后,人民法院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刑事案件的办案流程还是非常复杂的,每一个环节都不能出错,因为出错就容易产生冤假错案,给国家机关的形象造成重大影响,也影响司法的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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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8 16:0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