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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刑事追缴违法所得文书是怎样的
释义
    刑事追缴违法所得文书
    申请人:陈某东,男,汉族,1969年12月9日生,住重庆市永川。
    被申请人:龙某彬,男,汉族,1976年3月15日生,住重庆市大足区雍溪镇。
    申请请求:
    1、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40300元(即:请求法院对被申请人龙某彬所获的赃款40300元进行追缴,待追缴执行后再支付给申请人陈某东);
    2、本案执行费由被申请人龙某彬承担。
    事实与理由:2004年申请人在被申请人龙某彬和何某云处购买了牌照为渝C35***号黑色2000型***轿车,并支付80000元车款,后经公安机关查出该车是赃物,系被申请人伪造了他人身份证将其借来的车转卖给了申请人,后龙某彬的行为构成了诈骗罪。2007年4月2日重庆市铜梁县人民法院作出了(2007)铜法刑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龙某彬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所获赃款40300元予以追缴。现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过期未履行赔偿义务。为此,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2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等规定特向贵院申请执行,望依法执行为感!
    此致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二○一五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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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3 18:1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