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首先向发展改革等项目审批部门报送项目建议书;2、项目单位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分别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政府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预审、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3、项目单位向发展改革等项目审批部门申报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附规划选址预审、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现在环评批复不再是项目立项之前必须完成的,但是需要在项目开工前必须完成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