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失效的采矿权处理办法 |
释义 | 在采矿权延续申请中,申请人需要在到期前一个月内向原登记机关提交相关资料,包括申请登记书、采矿许可证原件、年检合格证复印件、采掘工程现状平面图等,并提供市、县国土资源部门文件。对于需要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的情况,申请人应在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法律分析 在到期前1个月到原登记机关申请,提交如下资料: 1、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 2、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年检合格证复印件、采掘工程现状平面图(经县局审核盖章); 4、市、县国土资源部门文件(说明是否有违法开采行为,是否按规定缴纳各种规费,矿区范围内的储量情况等)。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拓展延伸 采矿权的终止及补偿机制 采矿权的终止及补偿机制是指在特定情况下,采矿权的有效期结束或被取消后,相关方面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和规定来处理这一情况,并对采矿权持有人进行相应的补偿。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采矿权的终止可能涉及到诸如采矿权期满、采矿权违法违规、采矿权被吊销等情况。在终止采矿权的过程中,需要进行合法程序的调查和裁决,并确保采矿权持有人在终止后获得合理的补偿,以保护其合法权益。补偿机制可能包括经济赔偿、资源补偿、环境修复等方面的安排,以确保终止采矿权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结语 在终止采矿权的过程中,需要遵循法定程序和规定,确保相关方面的合法权益。补偿机制应包括经济赔偿、资源补偿、环境修复等方面的安排,以保证终止采矿权的公平性和合理性。采矿权的终止及补偿机制对于维护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和保护具有重要意义,有助于实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在采矿权终止时,相关方面应积极履行义务,确保合法权益的保护和公正补偿的实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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