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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不是本地可以起诉离婚吗
释义
    法律分析:“本地”不是一个法律概念,普通民众口中的“本地”一般指的是公民的住所地,也就是户籍所在地。与“本地”相对应的概念是经常居住地,所谓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了原告就被告原则,具体来讲就是民事案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如果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所以被告不在“本地”的,可以在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但是对于公民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也无法确定经常居住地的,该如何处理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十二条对此做了特殊规定:即:如果是原告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原告仍需到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起诉离婚;如果是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原告可以选择在原告住所地起诉离婚;如果原被告都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原告仍要在被告经常居住地起诉。
    一、如何确定离婚纠纷的管辖权
    离婚诉讼属于普通民事诉讼,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确定管辖,原告应当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所谓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二、离婚诉讼管辖登记地有哪些
    1、从级别管辖上来讲,一般离婚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但是,对于在当地影响较大的离婚案件或有其他情形,受诉人民法院审理有困难或不便审理的案件,当地基层人民法院可以报请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或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由相邻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2、离婚诉讼通常适用“原告就被告原则”,即由“被告住所地”(被告的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常居住地”是指被告离开户籍所在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3、以下几种特殊情况下,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1)对不在国内居住的人起诉离婚的;
    (2)对下落不明的或者宣告失踪的人起诉离婚的;
    (3)对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人起诉离婚的;
    (4)对正在被监禁的人起诉离婚的;
    (5)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
    (6)夫妻均为军人,其中一方是非文职军人,即现役军人的,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
    (7)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被告无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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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4 1:5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