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纳税信用评价指标一般包括: 1、税务登记情况,如扣缴税款登记、年检和换证等; 2、纳税申报情况,如按期纳税申报率、按期纳税申报准确率等; 3、账簿、凭证管理情况,如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凭证等; 4、税款缴纳情况,如应纳税款按期入库率、欠缴税款情况等; 5、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处理情况,如涉税违法犯罪记录、税务行政处罚记录等。 纳税信用级别评价时间: 1、税务机关每年4月会确定上一年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为纳税人提供自我查询服务; 2、纳税人对指标评价情况有异议的,可在评价年度次年3月份填写《纳税信用复评(核)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复核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将在4月份确定评价结果时一并审核调整。 综上所述,纳税信用评价采取年度评价指标得分和直接判级方式。 【法律依据】: 《纳税信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纳税信用级别设A、B、C、D四级。A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90分以上的;B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不满90分的;C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40分以上不满70分的;D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不满40分或者直接判级确定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