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和法官私下不联系。在民事案件中,法官和律师只能在诉讼活动中进行见面,在私下不可以进行见面,法官违反规章,在私下与律师进行会面的,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法申请法官进行回避,并且还可以追究法官的法律责任,法官会受到相应的处罚,律师违反规章的,也会受到相应的处罚。开庭前,被告律师与主审法官私下接触是严重错误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以此为由,要求主审法官回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四条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一)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的;(二)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三)违反规章会见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代理本案的;(五)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借用款物的;(六)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