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租赁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的,承租人应返还租赁物,出租人应当返还剩余未履行的租金。租赁合同已经履行的部分,出租人有权保留其已获得的租金或者叫占有使用费,承租人无权就该部分租金请求返还。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