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建筑工程结算中,甲供材结算的时候按原价扣除,其他费用不扣除。扣除的原则:应该以计入预算造价时的材料预算价格作为扣除甲供材料的价格标准。国家标准GB50500—200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明确规定:甲供材料应计入投标报价中,并在综合单价中体现。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出让的每幅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设、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