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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付款的程序包括三个阶段
释义
    1.付款提示。所谓付款提示,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实际出示汇票,以请求其付款的行为。由于汇票是流通证券,汇票的转让不以通知付款人为必要,因此如持票人不提示汇票,付款人无法知道谁是汇票权利人,因而也无法履行其付款义务。所以付款提示是持票人行使其付款请求权的必要前提,也是付款人支付汇票金额的必经程序。付款提示的当事人分为提示人和被提示人。提示人通常是持票人,但也可以是受持票人委托的收款银行和票据交换中心。我国《票据法》规定,通过委托收款银行或者通过票据交换系统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视同持票人提示付款。被提示人包括付款人、付款人委托的付款银行以及票据交换中心。对于付款提示的期间,在我国《票据法》上,见票即付的汇票,其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其持票人应当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持票人按照上述期间已为付款提示的,如付款人拒绝付款,持票人可据此作成拒绝证明,向其它汇票债务人行使追索权。如果持票人未进行付款提示或未在法定期间进行付款提示,则丧失对其全体前手的追索权。2.实际付款。我国《票据法》规定,持票人依法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必须在当日足额付款。可见,我国《票据法》采用付款人即时足额付款原则,不允许付款人延期付款、部分付款。付款的标的物在通常情况下是人民币。如果汇票金额是以外币计价的,则应按照付款日的市场汇价,以人民币支付。汇票当事人对汇票支付的货币种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付款人和代理付款人负有审查责任。从理论上来说,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审查程序应包括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但我国《票据法》规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当审查汇票背书的连续,并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可见,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在付款时,原则上仅需形式审查,即审查背书是否连续等,并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对诸如背书的真伪、持票人是否为真正权利人等事项则一般没有实质审查义务。但是,如果付款人在付款时具有恶意或重大过失,则其所为的付款行为不能使自己免责,而且还须自行承担责任。3.交回汇票。汇票是交回证券,付款人付款后,持票人应将汇票交给付款人。我国《票据法》规定,持票人获得付款的,应当在汇票上签收,并将汇票交给付款人,持票人委托银行收款的,受委托的银行将代收的汇票金额转账收入持票人的账户,视同签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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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 13:2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