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返沪未满5天不可以上班。 返沪最新政策如下: 1、对入境人员,管理措施由“7天集中隔离+3天居家健康监测”调整为“5天集中隔离+3天居家隔离”; 2、对有澳门旅居史的来沪返沪人员不再实行隔离措施。抵沪后尽快且12小时之内向所在居村委和单位(或所住宾馆)报告,完成3天3检; 3、来沪返沪人员应在抵沪时严格落实“落指昌地检”,实施“全量扫码”“即采即走”。未按要求在抵沪后24小时内进行一次核酸检测者,其“随申码”赋黄码; 4、来沪返沪人员应在抵沪后尽快且不得超过12小时向所在居村委和单位(或所住宾馆)报告,完成“三天三检”。开展7天自主健康监测,不聚餐、不聚会、不前往人员密集场所,外出时规范佩戴口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传染病防治工作。 军队的传染病防治工作,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传染病监测、预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工作。 医疗机构承担与医疗救治有关的传染病防治工作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医疗机构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承担城市社区、农村基层相应的传染病防治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