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般的经济纠纷时效是3年,从权利受到侵害时起算,符合条件的可以中止、中断、或延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三条,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如果有“时效已过”之事实,义务人主张诉讼时效抗辩权的,权利的请求权被阻却,义务免于履行。也就是说,经济纠纷即使过了诉讼时效,法院不能因诉讼时效已过而拒绝立案,且在义务人不主张时效经过的抗辩时,法院不主动适用,权利人仍有胜诉的可能。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