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自觉隔离观察14天,减少外出活动。除有必要请勿和他人密切接触。每日上、下午至少各测量体温1次,并做好健康询问,隔离人员如出现发热、咳嗽、气促、腹泻、慢性病发作等任何症状,应及时向居家隔离医学观察管理人员联系,并及时送医院就诊。 2、做好个人防护,看护的人员与隔离观察对象共处一室的时候应该戴好口罩,口罩需要紧贴面部,且佩戴过程中禁止触碰、调整。口罩因分泌物变湿、变脏时,必须立刻更换。摘下及丢弃口罩之后,进行双手清洁,有条件的可以进行手消毒。 3、隔离观察对象应尽可能减少与共同居住人员的接触,原则上不得外出。如果必须,经医学观察管理人员批准后方可外出,并要佩戴一次性外科口罩,避免去人群密集场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四十一条 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即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解除隔离措施。 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隔离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