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省内异地补办身份证所需材料如下: 1、到期换领、损坏换领身份证:原居民身份证、居住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学生提供学生证、填写《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登记表》; 2、补领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3、本省户籍人口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县市、区居住的人员; 4、在办理居民身份证换领或丢失补领业务时,由申请人持有效证件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在居住地派出所异地申请办理居民身份证。 证件领取如下: 1、申领人凭《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由办证本人核对机读、视读、指纹信息签字确认领取证件; 2、换领证件的,须上缴原居民身份证不能上缴旧证的,写出书面说明存档; 3、现场核对证件的机读信息、视读信息和指纹信息,并签字确认。 办理流程如下: 1、居住地受理:本人到居住地公安机关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点申请,填写《居民身份证异地手里申请表》,缴纳证件工本费。其中,申请换领的交验居民身份证,申请补领的交验居民户口簿或居住证; 2、户籍地签发:异地受理点受理居民身份证换领、补领申请后,及时将受理信息传送至申请人户籍地公安机关,户籍地县级公安机关及时审核签发; 3、居住地制作和发放证件:居住地公安机关接到经审核签发的制证信息后,在法定时限内完成制作与核验发放,申请人凭领证回执到受理点领取证件。换领证件的,领取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第十条 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应当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交验居民户口簿。第十二条 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