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受害者另一方叫什么 |
释义 | 加害者。这是相对于受害者的一个概念,就是对受害者实施加害行为的人,简言之,就是实施损害行为的人。被害前的关系又包括二者是否相识、相识的程度、时间和关系性质。被害中的关系主要表现为犯罪行为发生过程中被害人对犯罪的反应,以及犯罪人的行为基于被害人的反应而发生的变化。 被害后的关系,是指在犯罪行为发生后被害人所采取的与犯罪人相关的态度与措施,以及犯罪人对之的反应。 受害者是指受侵害的一方(包含人身财产等各方面的合法权益),在新闻与法律条律中较为多见,但还没有较明确的定义。 “受害者”一词虽常见于新闻与法律法条中,但并不专指构成刑事案件的侵害,任何合法权益受侵害的都可以称之为“受害者”。 被害前被害人与犯罪人的关系: 被害前被害人与犯罪人的关系可以表现为二者存在人际交往关系和不存在人际交往关系两种。 许多犯罪的被害人与犯罪人有一定的交往关系。二者的交往关系从相识程度而言,他们可能仅互相认识,但并不相知;也可能既相识,又相知。从关系性质来看,可以表现为多种多样,如近亲属、恋爱、朋友、同学、雇佣、上下级、邻里、经营的竞争对手或合作者等等。以相识时间划分,交往关系可以分为初次见面和长期相识两类。 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属于当事人之一,居于原告人地位。受害人,是指民事案件中的“赔偿权利人”。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 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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