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检察院叫去签字是什么意思 |
释义 | 案件移交检察院是指侦查终结,证据充分,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应确保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写出起诉意见书,将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法律分析 案子从派出所移交检察院,是指侦查终结,查明犯罪事实,证据充分,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刑事诉讼法》一百六十二条: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拓展延伸 了解检察院叫去签字的法律程序 检察院叫去签字是指检察院根据相关法律程序,要求特定人员前往签署文件或文件副本。这一程序通常用于法律文书、起诉书、调查报告等重要文件的签署确认,以确保文件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签字过程中,被叫去签字的人需要仔细阅读文件内容,并确认自己的理解和同意。此举旨在保障法律程序的严谨性和公正性,确保相关文件的合法性和权威性。被叫去签字的人有权咨询律师,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结语 案件移交检察院意味着侦查工作已完成,犯罪事实查清,证据充分,将案卷、证据和起诉意见书一并移送检察院审查决定。检察院要求特定人员签字确认文件的程序,旨在确保文件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在签字过程中,被叫去签字的人应仔细阅读文件内容,咨询律师以确保自身权益不受损害。这一举措旨在维护法律程序的严谨和公正,保障相关文件的合法权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2018修订):第二章 人民检察院的设置和职权 第二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行使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法律监督职权,可以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提出抗诉、纠正意见、检察建议。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将采纳纠正意见、检察建议的情况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 抗诉、纠正意见、检察建议的适用范围及其程序,依照法律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三章 监察范围和管辖 第十五条 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 (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2018修订):第二章 人民检察院的设置和职权 第二十四条 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行使下列职权: (一)认为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错误的,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纠正,或者依法撤销、变更; (二)可以对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案件指定管辖; (三)可以办理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案件; (四)可以统一调用辖区的检察人员办理案件。 上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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