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检察院让签订通知书,说明这个案件公安局已经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如果检察院认为构成犯罪,向法院提起公诉,签字是确认犯罪嫌疑人已知晓此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下列事项的意见,并记录在案: (一)涉嫌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适用的法律规定; (二)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从宽处罚的建议; (三)认罪认罚后案件审理适用的程序; (四)其他需要听取意见的事项。 人民检察院依照前两款规定听取值班律师意见的,应当提前为值班律师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必要的便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