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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交通事故三期评定标准的解释
释义
    交通事故三期评定标准适用于人身伤害、道路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纠纷等案件中受伤人员的评定,包括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的基本原则、方法和内容。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交通事故责任的确定取决于当事人的过错和行为作用。同时,我们应遵守交通规则,如走人行道、骑自行车走右侧自行车道、乘坐公共汽车有序上下车等。此外,不得穿越、倚坐护栏,也不得扒车、追车或强行拦车。
    法律分析
    交通事故三期评定标准是指针对人身伤害、道路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纠纷等案件中受伤人员的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所规定的基本原则、方法和内容。本标准适用于这些案件中受伤人员的评定。
    2、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二、交通规则常识有哪些
    1、过马应走人行道(或天桥、地下通道);
    2、骑自行车应走右侧自行车道。遇红灯止步,见绿灯前行
    3、遵守交通规则应成为我们的行为规范;
    4、乘坐公共汽车应先下后上,勿争先恐后,勿挤逼抢;
    5、在人行道内行走,有人行道的靠边行走;
    6、横过车行道,须走人行横道。通过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人行横道,须遵守信号的规定;通过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人行横道,须注意车辆,不准追逐、猛跑。有人行横道的,须直行通过,不准在车辆临近时突然横穿。有人行过街天桥或地道的,须走人行过街天桥或地道;
    7、学龄前儿童在街道或公路上行走,须有成年人带;
    8、不准穿越、倚坐人行道、车行道和铁道口的护栏;
    9、不准在道上扒车、追车、强行拦车和抛物击车。
    结语
    交通事故三期评定标准是针对受伤人员评定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的基本原则、方法和内容,适用于人身伤害、道路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纠纷等案件中受伤人员的评定。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因此,遵守交通规则是维护交通安全的重要一环。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一章 执法监督 第一百零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查获交通肇事逃逸车辆及人员提供有效线索或者协助的人员、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接到协查通报不配合协查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公安机关或者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追究有关人员和单位主管领导的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章 调 查 第四节 检验、鉴定 第五十二条 尸体检验不得在公众场合进行。为了确定死因需要解剖尸体的,应当征得死者家属同意。死者家属不同意解剖尸体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解剖尸体,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由其在解剖尸体通知书上签名。
    死者家属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或者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解剖尸体通知书上注明。对身份不明的尸体,无法通知死者家属的,应当记录在案。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一章 执法监督 第一百零三条 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可以依法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工作进行现场督察,查处违纪违法行为。
    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工作进行监督,发现错误应当及时纠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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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1:2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