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社区配套用房现有的配建标准或相关规定如下: 1、社区配套用房原则上按照每百户居民30平方米的标准规划、配置,根据社区规模大小,每个社区的配套用房总面积一般控制在300—700平方米。 2、各社区办事机构对外原则上只悬挂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区服务站三块牌子和民政部统一的社区标识,内部功能场(室)根据其主要功能或通用功能只悬挂一块识别牌。各部门不得以条线规定为由,要求社区增挂其他牌子。 3、社区配套用房产权属区政府,使用权属社区居委会,日常管理由所属街道办事处负责,监督指导由区社区建设管理局负责。 4、对规划建设的社区配套用房,区社区建设管理局负责做好移交协调工作,区行政事务管理局负责办理接收手续,区财政局负责筹集回购资金。 法律依据: 《关于进一步规范社区配套用房建设和管理的通知》 第一条 所有新建住宅项目社区配套用房按照建筑面积不少于每百户30平方米的标准配备,居家养老服务用房按照建筑面积不少于每百户30平方米且每处不少于300平方米的标准配备。 第二条 实物配套、货币化配置、集中购置、其他形式。 第三条 选址论证阶段设置前置条件、方案审查阶段实行部门把关、规划审批阶段严格规划许可报批、规划核验阶段强化监管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