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其他应当计入家庭的收入一般指除了家庭成员个人工资以外的收入,还有其他应当计入收入来源的项目。具体项目如下:工资、奖金、津贴、补助及其他劳动收入;一次性安置费、商业保险赔偿金、经济补偿金或者生活补助费;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企业年金;存款及利息,有价证券及红利; 特许使用权收入、租赁收入,馈赠和继承收入;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可以计入的其他家庭收入。家庭所得实物按市场价格折款后以计入的其他家庭收入。有些收入要缴纳个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