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政府征用土地赔偿标准 |
释义 | 为规范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全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规定 1、自2010年1月1日起,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均按新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标准,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各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特殊地类提高征地补偿标准。 2、使用国有农(林、牧、渔)场土地,参照农(林、牧、渔)场所在乡(镇、街道)的区域(区片)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农(林、牧、渔)场周边有多个区域(区片)的,按周边区域(区片)的最高标准执行。 3、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新旧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过渡工作,加强政策宣传解释,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确保新征地补偿标准顺利实施。对于新征地补偿标准施行前已依法获得征地批准的,市、县人民政府已制定并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补偿标准按照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未制定或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且未实施征地的,原批准补偿标准低于新征地补偿标准的,按新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原批准补偿标准高于新征地补偿标准的,按原批准补偿标准执行。 4、各市、县征地补偿标准,由人民政府统一制订,并根据国家规定和各地经济发展状况,每两年调整一次。各市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实际情况,制订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后执行,每两年调整一次。 5、新征地补偿标准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一、征地补偿标准几年调整一次 的内容 由人民政府统一制订,并根据国家规定和各地经济发展状况,每两年调整一次。关于政府征用土地赔偿标准详细内容请阅读下文。 二、征地补偿价怎样确定? 集体土地分为3个片区,补偿费与被征用土地面积及地类挂钩 《意见》提出,经营性用地和公益性用地必须严格区分,原则上只有公益性项目才能实行征地,而如工业用地等经营性用地原则上不再批准征地。经营性用地中只有房地产用地除外,当国有土地存量不足时可以实行征地。 征地审批更轻松 征地审批程序得到简化:调整后,可以由市审批的事项不再报省审批,可以由市国土资源局审查的事项不再报省、市政府审查。 镇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不涉及征地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由佛山市政府行使审批权,涉及征地的,由佛山市政府审批农用地转用,再报省政府审批征地。 镇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征地,无论是否涉及农用地转用,征地时的附件可只报《建设用地呈报书》、《征用土地方案》、《征地范围勘界图》和《集体土地所有权证》。 各区在制订有关征地方案前须广泛听取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意见,如果被征地单位和农民对征地的补偿标准或安置方案提出听证申请,则应按《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组织听证。 低补偿标准将提高 以后,征地补偿标准将进行一次清理,标准偏低的要进行修订。修订将按区内经济发展水平和土地位置等,将区内集体土地分为一至三个片区,将统计部门和农业部门统计的前3年单位面积土地的综合平均年产值作为计算各片区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计算直接与被征用土地的面积和地类挂钩。 《意见》规定,按实际征地面积10%左右比例划留给村集体的留用地,一旦也要被征为国有,其补偿必须充分,应综合考虑原土地征地补偿标准、办理用地手续已交纳税费、土地开发已投入费用和已形成的非农收益等因素。 对于被征部分地的农村居民,虽然他们不能享受全征地养老保险,但他们的社会保障问题也应解决,资金来源将为三部分:一是区财政中土地收益的一部分,二是村集体经济一部分,三是农民个人缴纳一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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