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关于罚缴分离的规定如下: 1、罚缴分离,是指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2、消防救援大队作出罚款决定后,由工商银行代收罚款。 3、消防救援大队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代收机构的名称、地址和当事人应当缴纳罚款的数额、期限等,并明确当事人逾期缴纳罚款是否加处罚款。 当事人应当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罚款数额、期限,到指定的代收机构缴纳罚款。 4、代收机构代收罚款,应当向当事人出具湖南省代收罚没款收据,并加盖代收机构印章。 5、代收机构只负责代收事宜,当事人对罚款有异议的,应当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解决,不应当向代收机构交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六条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