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一是法律效力不同。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二是登记程序不同。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登记备案是政府主管部门行使监管职权,房地产经营企业满足预售条件、履行报备义务、接受资格审查的一项行政管理行为。而预告登记则是双方达成合意方能申请,也可以不申请预告登记。 三是适用范围不同。备案登记其登记的标的仅限于商品房预售合同,商品房的现房买卖、二手房买卖、旧房买卖合同都被排除在备案登记的范围之外。预告登记则适用于所有不动产交易、不仅包括商品房买卖和私房交易,还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有偿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整体受让等。 四是启动主体不同。备案登记的启动主体是房地产开发商,而预告登记的启动主体则是签订了物权协议的当事人。 五是登记机关不同。备案登记的登记机关为建设主管部门或房地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而预告登记的登记机关则是房屋的登记机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