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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除斥期间为什么叫除斥期间
释义
    

法律主观:
    


    一、什么是除斥期间
    除斥期间 , 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权利预定存在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不行使权利 , 预定期间届满 , 即发生该项实体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
    除斥期间是法律规定的期间 , 如法律对形成权都规定一定的存续时间 , 该存续时间即是除斥期间。如对因欺诈订立合同的撤销权 , 对 无权代理 的追认权等。
    除斥期间和 诉讼时效 一样 , 也是法律后果 , 但这两种制度又存在很大的差别 :
    1 、法律后果不同
    除斥期间届满的法律效力是某项实体权利消灭 ; 而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 只消灭胜诉权 , 不消灭实体权利。
     2 、适用的条件不同
    除斥期间届满 , 法院可依职权主动适用有关规定 , 而无需当事人提出主张。义务人自愿履行的 , 也可以请求法院追回 ; 诉讼时效届满后 , 债务人自愿履行的 , 则不能再要求返还。
     3 、期间不同
    除斥期间是一个不变期间 , 法律规定多长时间 , 就固定为多长时间 , 不能变动 ; 而诉讼时效则可因各种原因而中止 , 中断甚至延长。
    二、除斥期间的约定时间
     1 、除斥期间一般是不变期间,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断或者延长。
     2 、除斥期间消灭的是权利人享有的实体 民事权利 本身,如追认权、撤销权、解除权等。
     3 、除斥期间规定的是权利人行使某项权利的期限,以权利人不行使该实体民事权利作为适用依据。
     4 、除斥期间是自相应的实体权利成立之时起算。合同法所约定的撤销权 “ 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 ,该一年的期间为法定的期间,而非除斥期间,其后面规定的五年期间为除斥期间。
    三、除斥期间与不变期间的联系
    我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关于合同撤销权的法律性质,我国民法学界和司法实务界的通说观点和主流做法,均肯认其为形成权。该形成权只能通过诉讼或非诉讼(民商事仲裁)途径才能行使。换言之,形成权人必须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形成权也只有法院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后,才能发生效力。因此,在理论上将这种形成权称之为形成诉权。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本条中 “ 一年 ” 期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一款,明确将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中 “ 一年 ” 的期间规定为除斥期间(非诉讼时效期间)。该期间就是合同撤销权这种形成诉权行使的法定期间。在该期间内行使合同撤销权,为权利正当行使 ; 超过该期间,或者期间届满,合同撤销权消灭。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九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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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11 21:30: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