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如果租赁物损坏是由租客未尽到谨慎义务所致,房东无需承担维修费用;如果租赁物损坏是由房屋本身质量问题或者因房东拖延修缮等原因所致,则租客有权要求房东承担维修费用。 法律依据: 1.《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或者不履行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物权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承租人根据合同使用租赁物的,应当按期支付租金,保养租赁物,如致使租赁物毁损、灭失或者价值减少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七条规定:“租赁人有权要求出租人对租赁物进行维修、养护,出租人应当及时进行维修、养护;出租人不履行前款规定,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应当赔偿租赁人的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