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债务人不还钱,什么时候可以要求担保人偿还? |
释义 | 债务人到期没有清偿债务的,由担保人还钱是众所周知的事情。但生活中,有些债权人由于疏忽等各种原因,没有及时要求担保人还钱,导致出现超过了担保期,不能再要求担保人担责的严重后果。显而易见,债权人知道在什么时候,要求担保还钱是非常重要的事情。 一般情况下,只要债务人在债务到期时不还钱的,债权人就立即可以要求担保人还本付息的,但在实践中,应根据不同的情形,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选择最合适的时间要求担保认还本付息。 1、担保合同约定了担保期间的,应遵从合同约定,但担保期间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担保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例如甲借钱给乙,在借款合同中约定2017年10月20日还清借款,丙给乙作了担保,约定担保时间到2016年8月止,这是担保期间显然早于还款时间,可视为双方未约定担保期间,若乙在2017年10月20日仍未清偿欠款的,甲就可以在该日起六合月内,要求丙还本付息。 2、若担保合同约定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担保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如同是上述例子,但丙给乙作保时,约定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直至乙还清本息时止的,视为双方约定不明,若乙在2017年10月20日仍未清偿欠款的,甲就可以在该日起两年内,要求丙还本付息。 3、当担保方式是连带担保,且担保合同又未约定担保期间,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人责任。 4、当担保方式为一般担保的,且担保合同未约定担保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在实践中,担保往往涉及到债权人、债务人、担保人三方的切身利益,而情况有时又非常复杂,并不是简简单单就能处理好的。对涉及金额巨大,情况复杂的担保纠纷,无法自行处理的,我们建议委托专业担保合同律师协助处理,必要时可以到法院起诉追偿。 一、合同如何约定质押期限 合同中的还款期限,即是债务人履行主债务的期限。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形自由约定。 若还款期限届满后债务人未履行债务,质权人可以依法将质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质物以所得价款抵偿债务。 司法解释第32条规定,“合同约定的担保期限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视为未约定,担保期限为6个月。如果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直至主债务本金和利息得到偿还,则该协议被视为不明确,担保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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