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强奸与通奸有: 1、一些妇女与他人通奸。一旦翻脸,关系恶化,或者事情暴露后,害怕丢面子,或者为了推卸责任嫁给别人; 2、第一次性行为违背了女性的意愿,但事后没有起诉。后来女方多次自愿与男方发生性行为的,一般不宜以强奸罪论处; 3、犯罪分子强奸妇女后,对被害妇女实施精神威胁,强迫其继续屈辱屈从的,以强奸罪论处; 4、男女双方先通奸,后来女方不愿意继续通奸,男方纠缠不休,以暴力或者败坏名誉胁迫,强迫与女方发生性行为的,以强奸罪论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