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在当前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保险公司一般认为自己不应当承担诉讼费用,具体法律依据是中国保监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下称《保险条款》)第十条第四项: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属于交强险责任免除的项目,作为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和垫付。 然而,从交强险的立法设计来看,其保护的利益核心是不特定的事故第三者受害人,其订约的目的就是为了使事故受害人迅速、直接获得保险合同确定的保障。而此类诉讼的提起,正缘于保险公司怠于行使人身损害赔偿义务,因此,作为对违背立法原意的惩罚,理应由保险公司对诉讼费买单。 同时,我国《保险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该法条的适用效力显然优于《保险条款》第十条第四项,因此,司法实践中,对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费用,法院通常判决由保险公司埋单。 一、交通肇事保险公司赔吗 交通肇事保险公司一般会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下列情形除外: 1、受害人故意的; 2、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3、车辆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4、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二、交通肇事死亡保险公司如何赔偿 按照交强险的规定,保险公司对于死亡伤残的有责任赔偿限额为110000,无责任赔偿限额为11000,责任限额是12.2万,也就是说,你首先看责任认定,死亡赔偿金按责任认定的划分开之后,在限额内赔偿,比如机动车为全责,死亡赔偿金为50万,那么保险公司只承担12.2万,如果机动车为次要责任,占20%,赔偿50x20%,也就是10万,这样的情况下,赔偿10万就可以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