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诉讼费 交通事故 中按照以下标准进行计算 (一)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或行政 诉讼 的,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 (二)财产案件、行政案件的当事人,除向人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用外,还应当交纳下列费用: 1、勘验、鉴定、公告、翻译(当地通用的民族语言、文字除外)费; 2、 证人 、鉴定人、翻译人员在人民法院决定日期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费; 3、采取 诉讼保全 措施的申请费和实际支出的费用; 4、执行判决、裁定或者调解协议所实际支出的费用。 (三)当事人依法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支付令的,或者申请执行仲裁机构的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 强制执行 的债权文书和行政机关的处理或处罚决定的,应当交纳申请执行费和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 法律客观: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六条 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 (一)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费; (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三条 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