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兼并重组主体有哪些 |
释义 | 企业兼并重组指在企业竞争中,一部分企业因为某些原因无法继续正常运行,考虑到员工等各方面利益,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的企业兼并和股权转让,从而实现企业的变型,达到企业重组的目的。兼并方承担被兼并方的全部债权债务,接收被兼并方全部资产,安置被兼并方全部职工,从而成为被兼并企业的出资者。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都是给企业或个人提供财务或法律帮助的,另外,有些情况下,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提供的资料会作为第三方提供的客观证据,比如上市公司需要披露的一些资料,就必须由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提供,并不是上市公司可以自己随便提交什么资料。这其中就包括了上市公司并购的时候需要的财务尽调和法律尽调,这些在上市公司披露的并购方案中能看到。如果你说的主体是指直接控制和操作并购重组业务的,那其实是一群人。我并不是说有什么秘密团体,我的意思是,真正懂并购重组业务的人不多,一笔并购重组业务,一般是交给这种人在管控,至于这个人到底是在企业里,还是在投行,或者在会计师事务所或律师事务所,都没关系。某人把并购业务中资金方、标的企业等相关资源拉拢到一起,某人设计出一个让各方都满意的方案,然后参与的企业、资金方、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就按各自的任务要求开始运转。 一、兼并重组主要形式 兼并重组有以下形式。承担债务式,兼并方承担被兼并方的全部债权债务,接收被兼并方全部资产,安置被兼并方全部职工,从而成为被兼并企业的出资者。出资购买式,兼并方出资购买被兼并方的全部资产。控股式,兼并方通过收购或资产转换等方式,取得被兼并企业的控股权。授权经营式,被兼并方的出资者将被兼并企业全部资产授权给兼并方经营;合并式: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通过签订协议实现合并,组成一个新的企业。 二、兼并重组一般原则 兼并重组过程中有以下原则。坚持企业相互自愿协商的原则,不受地区所有制行业隶属关系限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立足优势互补,有利于优化结构,提高经济效益;兼并方有承担被兼并企业的债务和向被兼并企业增加资金投入,盘活存量资产,搞活企业的能力;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损害债权人和职工的权益,不得形成垄断和妨碍公平竞争;符合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方向,按照新的企业经营机制运行,促进国有企业的改革改组改造,加强企业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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