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分析: 1.享受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再继续 2.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范围再扩大 3.与金融机构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4.企业所得税优惠范围再扩大 【法律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 第一条 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第二条 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