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一般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是怎么判刑的? |
释义 |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本罪属结果犯,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才构成本罪。 所谓严重后果是指由于行为人非法窃听、窃照行为而致使窃听、窃照对象伤、亡、遭受重大财产损失,严重损害国家政治利益等情形。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构成犯罪。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既遂的判刑标准是: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中国新刑法非法使用窃听专用器材罪既遂判几年? 中国新刑法非法使用窃听专用器材罪既遂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本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是结果犯。对于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则不构犯罪,不予立案。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成为本罪的主体。 二、间谍器材的认定标准 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的行为违反了国家有关规定,扰乱了国家对间谍专用器材的管理秩序。非法间谍专用器材流入社会,严重侵犯公民个人隐私、侵害商业秘密同时将会给国家安全利益造成损失,尤其是秘密联络、截密电子设备等流入社会将给社会秩序和国家全利益构成严重的威胁。根据本条的规定,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国家予以特别管理的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等专用器材是用来秘密侦听、拍摄侦查对象的言语、行动的工具,其余如空发式收发报机、密码本、密写工具、电子监听、截收器材等是用来进行秘密联络、破译密码、截密的工具。包括: (1)暗藏式窃听、窃照器材; (2)突发式收发报机、一次性密码本、密写工具; (3)用于获取情报的电子监听、截收器材; (4)其他专用间谍器材。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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