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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集资楼与小产权房的区别
释义
    小产权房和集资房的主要差异在于产权证颁发、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许可证、产权归属等方面。小产权房产权不完整,只享有居住权;集资房产权归企事业单位,购买的是使用权。集资房无法办理房产证,产权归企事业单位,购买的是使用权,不能在市场上自由转卖。集资房是为解决内部职工住房问题而建,产权归企事业单位,职工购买的是使用权。离婚时,集资房的产权归属对分割产生重要影响。
    法律分析
    小产权房和集资房在以下几个方面存在差异:
    1. 小产权房是在农民集体土地上建造的房屋,未支付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其产权证并非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集资房则是由国有单位组织并提供自有国有划拨土地用于建房用地,国家对部分税费予以减免,职工部分或全额出资建设,房屋建成后归职工所有,不得对外出售。
    2、小产权房房没有国家发的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许可证,购房合同国土房管局也不会给予备案。小产权房在产权问题上有缺失,购后只享有居住权而非所有权。集资房整体产权则属于企事业单位,既没有独立的房产登记凭证,也不能在市场上自由转卖。
    一、集资房不能办理房产证,那么集资房的产权归谁呢
    集资房的产权归企事业单位,所以集资房是企业财产的组成部分,企事业单位对集资房拥有处置权,可以将集资房作为抵押物向银行贷款,企业到期若不能归还银行贷款,银行可以通过法律程序变卖抵押物偿还贷款。
    购买集资房实际上是购买房屋的使用权,其使用权保障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房产所有权人的资信情况。
    集资房是企事业单位为了解决内部职工的住房问题,企事业单位以拥有的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和部分资金将及部分向内部职工筹集的资金建成的房产,建成后以较低的价格转让给内部职工。集资房不能在市场上自由转让。并且集资房的产权以整体产权的形式属于企事业单位,职工购买的仅是房产的使用权,对房产没有完全产权,故集资房没有独立的房产登记凭证。
    二、什么是集资房?
    集资房是指集资房是改变住房建设由国家和单位统包的制度,实行政府、单位、个人三方面共同承担,通过筹集资金,建造的房屋。职工个人可按房价全额或部分出资、信贷、建材供应、税费等方面给予部分减免。集资所建住房的权属,按出资比例确定。个人按房价全额出资的,拥有全部产权,个人部分出资的,拥有部分产权。
    一般由国有单位出面组织并提供自有的国有划拨土地用作建房用地,国家予以减免部分税费,由参加集资的职工部分或全额出资建设,房屋建成后归职工所有,不对外出售。产权也可以归单位和职工共有,在持续一段时间后过渡为职工个人所有。属于经济适用房的一种。也就是说集资房分为两种:拥有完全产权的集资房和拥有部分产权的集资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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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语
    小产权房和集资房在以下几个方面存在差异:小产权房是在农民集体土地上建造的房屋,未支付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其产权证并非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集资房则是由国有单位组织并提供自有国有划拨土地用于建房用地,国家对部分税费予以减免,职工部分或全额出资建设,房屋建成后归职工所有,不得对外出售。购买集资房实际上是购买房屋的使用权,其使用权保障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房产所有权人的资信情况。集资房不能在市场上自由转让。并且集资房的产权以整体产权的形式属于企事业单位,职工购买的仅是房产的使用权,对房产没有完全产权,故集资房没有独立的房产登记凭证。
    法律依据
    《关于印发的通知》第一条
    为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关于印发的通知》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办法》规定,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上市条件、供应对象的审核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集资、合作建房应当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对于住房困难户较多的工矿区和困难企业,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单位发展计划的前提下,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无房户和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家庭。向职工收取的集资、合作建房款项实行专款管理、专项使用,并接受当地财政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的监督。凡已经享受房改政策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了集资、合作建房的人员,不得再次参加集资、合作建房。严禁任何单位借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搞实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集资、合作建房单位只允许收取规定的管理费用,不得有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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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16:3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