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动产抵押登记具体是怎样的 |
释义 | (一)动产抵押登记 当事人申请动产抵押登记,应向动产抵押人住所地的区县工商分局提交下列文件: 1、经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登记申请书》;(点击下载《动产抵押登记申请书》) 2、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3、抵押物权属证明、价值凭证原件。 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携带上述文件到动产抵押人住所地的区县工商分局办理动产抵押登记。 (二)动产抵押变更登记 当事人办理变更登记,应当向原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的工商分局提交下列文件: 1、原《动产抵押登记证》; 2、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变更登记申请书》;(点击下载《动产抵押变更登记申请书》) 3、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4、变更事项的证明文件原件。 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携带上述文件到原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的工商分局办理变更登记。 (三)动产抵押注销登记 当事人办理注销登记,应当向原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的工商分局提交下列文件: 1、原《动产抵押登记证》; 2、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注销登记申请书》;(点击下载《动产抵押注销登记申请书》) 动产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携带上述文件到原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的工商分局办理注销登记。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一条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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