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1. 若养殖场系因农村集体土地征收项目而需要被拆除,则其所有权人有权获取公平、合理的补偿。补偿标准需严格依据《土地管理法》即当地地方性规定,以及涉案项目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2. 若涉案项目系以腾退、整村改造等名义实施的拆迁,则养殖场同样应当获取补偿,不能“只拆不补”,更不能在非政府主导的项目上随意实施强拆; 3. 若养殖场因无证、未经审批而面临违建查处,则需严格依据《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明确违法性质,区分程度给予责令改正、罚款并补办证件、限期拆除等处置措施,并依据《行政强制法》所确立的程序实施拆除。 法律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十五条 因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调整以及划定禁止养殖区域,或者因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进行综合整治,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致使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