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单位办理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流程 |
释义 | 单位办理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流程: 1、授权给财务人员(已做过实名办税的财务人员不需要再次授权); 2、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进行申报。 目前的个人所得税法将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合并为“综合所得”,对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需要在次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内办理汇算清缴。个人所得税采用分月、分季形式进行个税的预缴。一般按纳税人本季度的课税依据计算应纳税款,与全年决算的课税依据往往很难完全一致,所以在年度终了后,必须依据纳税人的财务决算进行汇总计算,清缴税款,对已预交的税款实行多退少补。 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如下: 1、工资范围在1到五千元之间的,包括五千元,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为0%; 2、工资范围在五千到八千元之间的,包括八千元,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为3%; 3、工资范围在八千到一万七千元之间的,包括一万七千元,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为10%; 4、工资范围在一万七千到三万元之间的,包括三万元,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5、工资范围在三万到四万元之间的,包括四万元,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5%; 6、工资范围在四万到六万元之间的,包括六万元,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为30%; 7、工资范围在六万到八万五千元之间的,包括八万五千元,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为35%; 8、工资范围在八万五千元以上的,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为45%。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一条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预扣预缴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居民个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按月预扣预缴税款时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绝。 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不办理汇算清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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