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夫妻共同财产的房产证上名字如何确定? |
释义 | 《民法典》对婚后财产归属的主要规定:1)夫妻共同购买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需按市场价值计算分割;2)婚前支付房款并获得房产证的房屋属于婚前财产,无需分割;3)结婚后通过按揭贷款取得房产证的房屋,增值部分和双方共同偿还贷款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4)婚前支付部分房款并在婚后一起还贷款的房屋需细分婚前和婚后财产;5)离婚时尚未取得所有权的房屋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使用权,待取得产权证后再进行归属判决。 法律分析 《民法典》中对于婚后财产归属问题有哪些不同的规定: 一、夫妻两方一起用钱购买的房屋,如果因为各种原因离婚。第一步就要弄清楚产权,不管房产证上是哪一个人的名字,都是属于夫妻共同的财产。第二步就是要弄清楚房屋的价值,房屋的价值要按照当时的市场价值来计算,不能按照房屋购买时候的来计算。第三步,还必须要分清楚权益和债务的部分。换句话说就是,获得房子的一方需要付给没有获得房子的一方房屋的一半价值。此外,取得房子的一方还要继续还相应的本金和利息。 二、夫妻一方在结婚之前都已经把房子的全款付完了,而且得到了房产证的这种情况下想要离婚。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夫妻中的其中一方在婚前支付了全部的房款,此外,还取得了房产证,这样的情况下房屋就属于婚前财产。这种情况下其他的一方就没有权利要求进行房屋的分割。 三、夫妻中的一方通过了按揭贷款以后,已经取得了房产证才和一方结婚,之后,因为各种原因而离婚的。这种情况就和之前不一样,因为,结婚以后房屋会增值,增值的部分和夫妻双方共同偿还贷款的部分就应该是夫妻的共同财产,当然,要排除双方的其他约定。还需要特别说明的下,不管是一方或者是双方一起用工资还贷款的情况,都应该当做是夫妻共同的财产。如果一方能够有证据证明,偿还贷款的前是自己婚前的财产,这种情况就不会认定为是夫妻共同的财产。 四、夫妻一方在结婚前已经支付了一部分的房款,在结婚以后才得到了房产证的,并且是双方一起还贷款的情况下离婚的。房产证可以证明房屋的所有权,但是不是意味着婚后才有房产证的房屋就是属于婚后的财产,财产的来源是要细分到婚前和婚后两个部分的。 五、夫妻中的一方在婚前已经支付了一部分的房款,在结婚以后又一起还贷款,或者是其中一方一直用自己个人的财产来还贷,房子又升值了,但是离婚的时候还没有取得房产证的。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我们可以了解到在离婚时,夫妻双方如果对还没有取得所有权的又或者是还没有完全取得所有权的房屋产生了争议,而且还协商不了的情况,人民法院需要根据实际的情况来确定由当事人使用,等到得到产权证以后,其他一方在向法院提起诉讼,是不会立即来判决房屋的所有权归属与谁的。 结语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对于婚后财产归属问题的不同情况有明确的规定。无论是夫妻共同购买的房屋,婚前已支付全部房款的房屋,还是按揭贷款购买的房屋,法律都有具体的分配原则。对于房屋产权、价值评估、权益和债务的分割等问题,都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细致的判断和处理。如果在离婚过程中存在争议,法院将根据实际情况来决定房屋所有权的归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 共有 第三百零八条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 共有 第三百零六条 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的,应当将转让条件及时通知其他共有人。其他共有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其他共有人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共有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 共有 第三百零三条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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