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可以。作为动漫形象,应该算是一个独立的作品类型来对待。因为只要符合著作权法中关于作品的“独创性”标准,一般就可以认定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作者可以根据《著作权法》第48条确定损害赔偿数额时可以许可使用费为依据。同时作者应该积极收集证据,这是因为在作者有证据证明的情况下,正常市场交易中的许可使用费可视为动漫形象权利人的实际损失。 首先作者和侵权方进行协商,如果对方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话,作者直接到法院提起诉讼活动。如果对方愿意调解,那么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话,直接到法院提起诉讼。在提起诉讼时候,也要注意收集证据,因为诉讼活动,主要是证据来证明自己侵权的主张。 【法律依据】 《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电视台播放他人的视听作品、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视听作品著作权人或者录像制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播放他人的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