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试用期员工的考勤记录是否必要? |
释义 | 法律分析:一、试用期员工的考勤记录是否必要? 劳动仲裁时需要提供考勤记录,是可以要求公司提供的,但是公司提供的考勤不一定真实。 如果在仲裁阶段,劳动者有证据证明有效证据由用人单位保存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如果仲裁委认为该证据对案件由一定的影响,仲裁委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二、厂子的考勤记录有做假的吗 厂子的考勤记录有做假的。但是作假会涉及到相应的处罚,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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