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军嫂安排工作的条件 |
释义 | 法律分析:随军后的军嫂安置工作一般是部队的服务机构,如部队医院、机关学校、后勤等,也可由部队驻地所在地方政府根据有关规定安排适当的工作。 现行军嫂就业安置政策法规,原则要求多,具体措施少,刚性约束力不强;有关部门分工不细,职责不清;缺乏规范的程序,没有时间节点,领导重视就紧抓一下,领导不重视就拖着,办到什么程度就算什么程度,压力不大。 变“随意性”安置为“规范化”安置。成立军嫂就业安置领导小组,每季度召开军地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岗位预留、安置分配等问题。明确摸底统计、调档审核、协调岗位、就业培训等各有关部门的职责,哪个部门不落实,相关部门领导的年度考核即为“不称职”;哪个单位不按规定接收安置军嫂,不仅追究单位领导责任,还暂停其人事调整权,使军嫂就业安置由弹性协商变为刚性安置。 随军是部队为了照顾长期分居两地的军官生活,解除其的后顾之忧,使其能够安心和有更多精力投入部队建设的一种规定。不是所有人都可以随军的,随军也需要一定的条件的。具体如下: 军官、文职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经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可以随军: 1、副营职(含,下同)或副科级(含专业技术十一级、体育七级,下同)以上的军官、文职干部。 2、服现役或在军队服务满十五年(含,下同)以上的军官、文职干部。 3、在驻内地国境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解放军总部确定的一、二类岛屿的部队,以及陆军、空军执行海上任务的船艇上服役或服务的正连职或一级科员(含专业技术十二级、体育八级)以上,并在上述部队或船艇上工作满三年以上的军官、文职干部。 4、在驻内地国境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解放军总部确定的一、二类岛屿的部队,以及陆军、空军执行海上任务的船艇上服役或服务的正连职或二级科员(含专业技术十三级、体育九级)以上,并服现役或在军队服务满十年以上)的军官、文职干部。 5、高等学校毕业,并在导弹、卫星、核武器试验练习基地从事试验、测控工作满五年以上,或在战略导弹部队从事装配检验工作满五年以上的专业技术军官、专业技术文职干部。 6、在海军、国防科工委的舰、艇、船(只限执行海上任务的)上服役,并在舰、艇、船上工作满三年以上的副连职(含专业技术十三级)以上的军官。 7、空勤(包括飞行、领航、通信、射击、空中机务,下同)军官,或在核潜艇上服役的军官。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