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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劳动合同已签署,欲离职需注意处理方式
释义
    劳动者签了劳动合同后想辞职时,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进行处理。在正式雇佣期内,劳动者需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即可。若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行为,劳动者可立即解除合同,无需提前通知。劳动者违法解除合同需赔偿用人单位损失。总之,签了劳动合同后可以提前离职,但需遵守法律规定,提前通知用人单位。
    法律分析
    一、签了劳动合同想辞职该怎么处理
    1、签了劳动合同想辞职,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仲裁用人单位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二、签了劳动合同可以提前离职
    签了劳动合同可以提前离职,但是此时需要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进行离职,一般情况下,劳动者应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如果劳动者是在实习期内的,则应该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
    拓展延伸
    劳动合同解除后的离职事项应注意
    劳动合同解除后的离职事项应注意。在解除劳动合同后,离职员工需要注意一些重要事项。首先,与雇主协商好离职日期,并确保离职手续的顺利进行。其次,清理个人工作区域,归还公司财产和文件,并妥善处理个人信息。此外,及时办理社会保险和公积金的转移手续,确保个人权益不受损失。同时,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后,要妥善处理与同事和上级的关系,保持良好的职场形象。最后,注意保留相关离职文件和证明,以备将来可能需要使用。综上所述,解除劳动合同后的离职事项需要细心处理,以确保离职过程顺利且不会影响个人权益。
    结语
    签了劳动合同想辞职,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进行处理。劳动者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如在试用期内则提前三日通知。若用人单位存在违法情形,劳动者可立即解除合同而无需事先告知。但劳动者若非法解除合同并导致用人单位损失,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离职后,需注意与雇主协商离职日期、清理个人工作区域、归还公司财产、办理社会保险和公积金转移手续,同时维持良好的职场形象,并保留相关离职文件和证明。综上所述,离职事项需细心处理,确保顺利离职且维护个人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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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17:02: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