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有社保的员工发生了工伤,企业还需要额外赔付吗 |
释义 | 根据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企业即使给员工缴纳了工伤保险,如果员工发生了工伤,有三类费用仍然需要企业承担。 1、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2、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3、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企业承担的金额: 1、治疗期间的工资福利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也就是工伤治疗期间,员工视同正常出勤。 2、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分别支付本人36个月、30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七级20个月,八级16个月,九级12个月,十级8个月。 法律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一、判定工伤的标准是什么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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