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1.通常来说,只有在准备注销工商登记的前提下,才予以注销税务登记。 2.如果无注销工商登记的计划,那么,不应没理由注销税务登记,就算公司暂无经营,也是必须依法进行税务零申请的。 3.因此,如未有注销工商登记的规划,且未发生应注销税务登记的其他缘由的,不得没理由注销税务登记,若已注销税务登记的,应立即向税务机关说明情况,再次进行税务登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十六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在项目完工、离开中国前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