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破坏选举罪,是指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要注意的是,该罪责任形式为故意。由于过失影响了选举工作的正常进行,例如,将本无选举权的人列入选民名单、对候选人的介绍失实、误报选票数等,不构成破坏选举罪。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五十六条,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