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钦州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法律依据是什么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三条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八条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对复查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申请再次鉴定。 二、钦州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的受理条件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劳动能力(复查)鉴定需符合如下条件: 1、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 2、供养亲属的劳动能力鉴定; 3、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的劳动能力鉴定; 4、工伤职工其他疾病与其工伤的因果关系的确认; 5、配置、更换铺助器具的确认; 6、延长停工留薪期的确认; 7、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的确认; 8、康复性治疗时间的确认; 9、其他受委托的劳动能力鉴定或确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