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范围及例外 法律问题 |
释义 | 法律分析: 范围:实践中合同实际履行中标的物的实际所在地法院一般是有管辖权的。例外:运送中的物品之物权关系的法律适用 运送中的物品处于经常变换所在地的状态之中,难以确定到底以哪一所在地法来调整有关物权关系。在实践中,运送中的物品的物权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主要有如下解决办法:适用送达地法;适用发运地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二十七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支付价款。对支付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出卖人的营业地支付;但是,约定支付价款以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为条件的,在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的所在地支付。 第八百三十四条 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损失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和该区段的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百三十九条 多式联运经营人可以与参加多式联运的各区段承运人就多式联运合同的各区段运输约定相互之间的责任;但是,该约定不影响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承担的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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