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上海居转户公示后,公示无异议的,由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办理本市常住户口通知书》及相关证明。持证人员再按照公安部门的相关规定,凭《准予迁入证明》及《户口迁移证》办理迁移落户手续。 法律依据: 《上海居住证转常住户口试行办法实施细则》(十五)持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按以下程序办理: 1、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的机构负责对用人单位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在正式受理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合格的,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 2、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规定,对初审通过的材料进行审核,在3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3、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通过的,及时将审核合格人员信息在政务网上进行为期15天的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4、公示无异议的,出具《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办理本市常住户口通知书》及相关证明。 《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第十一条(迁入户口)持证人员按照公安部门的相关规定,凭《准予迁入证明》及《户口迁移证》办理迁移落户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