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非法强拆中公安机关不作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同时申请国家赔偿。公安机关有义务对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进行保护,有义务防止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受到侵害,没有依法履行义务的需要承担行政责任。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 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 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 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 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 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