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债权人免除债务,担保人能否免除债务 |
释义 | 债权人免除部分债务的债务部分消灭,免除全部债务的债务全部消灭。免除了对方债务,也等于放弃了自己的债权,债权消灭,从属于债权的担保权利、利息权利、违约金请求权等也随之消灭。但债务的免除不得损害第三人利益。 一、债权人的权利有哪些 债权人的权利有: 1、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 2、免除债务权,债权人免除债务,指债权人放弃自己的债权,从而消灭合同关系及其他债的关系; 3、债权转让,在不改变合同内容的合同转让,债权人通过债权转让第三人订立合同将债权的全部或部分转移于第三人。 债权人是债的主体之一,债的主体包括双方当事人,即债权人和债务人。 二、质权消灭的法定情形是什么 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这是法律规定的兜底条款。法律明确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担保物权依法律的规定而消灭。 1主债权消灭。这是最常见的抵押权消灭原因。抵押权从属于债权而存在,主债权因履行、抵消、免除等原因消灭,抵押权也将随之消灭。但若债务系由第三人清偿,则抵押权不因债务的消灭而消灭,此时第三人为实现其追偿权,得代位行使原债权人的抵押权。 2.抵押权实现。抵押权人以拍卖、变卖或折价等方式实现后,无论主债权是否全部清偿,抵押权均为消灭。其未受清偿部分,变为普通债权。在一物多抵的情形中,先顺序的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后,其他抵押权是否消灭视先次序抵押权人受偿后是否还有剩余价金可供分配而定。 3.抵押物灭失。抵押物灭失,抵押权自然消灭。但抵押权具有物上代位性,抵押物灭失后有残余物或残余价值的,或因抵押物灭失而得有赔偿金、保险金、补偿费等时,抵押权仍然继续存在。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条规定,部分连带债务人履行、抵销债务或者提存标的物的,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在相应范围内消灭;该债务人可以依据前条规定向其他债务人追偿。 部分连带债务人的债务被债权人免除的,在该连带债务人应当承担的份额范围内,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消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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